归藏剑仙_归藏剑仙 第4节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归藏剑仙 第4节 (第3/4页)

流光般钻入宋明庭的体内。

    ??这黑白真气十分玄异,不仅不断在黑白二色之间转换,而且气息玄之又玄,既有着剑道之锋锐,又有着坤元之厚德,甚至还有着易道之玄虚。

    ??这便是用他们归藏剑阁的镇派心法凝练出来的法力。他们归藏剑阁的镇派心法名叫《万玄归藏立道剑经》,简称《归藏剑经》,乃是一门入圣级的无上心法。

    ??修道界的法术,从弱到强共有六个级别,分别是离凡、凝真、精微、洞玄、近道和入圣。心法的划分与法术等同。

    ??离凡,即离于凡俗。

    ??法术乃是修士运用天地元气的法门,这等手段已经超出了凡人的范畴,所以最简单的法术又被命名为“离凡级法术”。离凡级的法术是最低级的法术,是每一名修道之人所最先接触到和掌握的法术,因为任何一名修士,最初修炼的都是离凡级的法术。

    ??凝真,即凝聚真形。

    ??离凡级的法术只是天地元气最粗浅的运用,往往无定型,这代表着对天地元气的掌控力低下。这样的法术,施展出来自然没有多少威力。但凝真级法术不同,凝真级法术已经能凝聚出一定的形状,威力较之离凡级法术那是成倍的上涨。不过凝真级法术的威力虽然远超离凡级法术,但同样的,复杂程度和也要远超离凡级法术,这就形成了一定的门槛。对于修士来说,哪怕天赋再差,也能掌握一两门离凡级法术,但凝真级法术就不一定了。

    ??精微,即精细而微。

    ??于细微处见真章。法术到了这级别,开始注重细微处的控制力,力求每一丝法力都用在刀刃上,这个级别的法术,要求的就不仅仅是凝聚出一定的形状了,还必须十分精细,甚至到了凝聚兽形则毛发丝丝可见,凝聚成禽鸟形状则羽毛纤毫毕现的程度。不过也因此,精微级法术不仅威力远在凝真级法术之上,难以掌握的程度也比凝真级法术更上数层楼。法术到了这个级别,就不是所有修士都能掌握的了。事实上,绝大多数散修,一辈子都接触不到精微级法术。

    ??洞玄,即洞指玄真。

    ??这个级别的法术已经跨过了控制元气的层面而触摸了法则层面。世界的运转,元气只是表象,真正维持世界运转的,是法则。而洞玄级法术,便涉及到了法则的运用,所以和前面三个级别的法术相比,洞玄级法术的威力要强出了千百倍不止。这个级别法术已经不是靠死磨硬练能够磨得出来的了,门槛之高几乎挡住了九成九的修道者,非天赋异禀之人绝难掌握。即便是强者之流,绝大多数也不过只是掌握了两三门洞玄级法术而已。

    ??近道,即近于大道。

    ??古人云:“超乎技而近乎道”。这个级别的法术已经超乎了“术”的范畴,而近于“道”了,所以每一门近道级法术都是夺天地之造化的超级强法,即便是放在长青派、太上宗、菩提寺、蛊神教、毒王宗这样的顶尖大派中也是当之无愧的镇派法术。任何一名修士,若是练成了一门近道级法术,就有了纵横天下的资本。

    ??入圣,即超凡入圣。

    ??法术起于超凡,止于入圣。入圣级法术是修道界法术的终极,古往今来能被列为入圣级的法术屈指可数,当今尚存的入圣级法术更是寥寥无几。能掌握入圣级法术的人无一不是绝世天才,整个修道界,每一代人,也不过能有一两个人练成入圣级强法而已。前世他身为一代魔枭,惹得正魔两道一起追杀,也都没能掌握一门入圣级法术。

    ??这便是法术的划分,品阶越高的法术,威力越是强大,相应的也越稀少。而这只是法术而已,相较于法术来说,心法的数量更加稀少。所以,入圣级心法已经是无上级的心法了,数量无比稀少,整个修道界都没有几部,他们归藏剑阁的《归藏剑经》便是其中之一!

    ??第10章 归藏剑经

    ??《归藏剑经》作为一门入圣级心法,自然是无比强大的,不仅直指通天之路,而且修炼速度极快,所练出的法力也远比普通心法练出的法力强大很多。

    ??除此之外,《归藏剑经》最强大的地方在于它能够孕育出一门本命剑气。

    ??凡是修炼《归藏剑经》的人都有机会领悟出本命剑气,这本命剑气乃是自身剑道的种子,必须是在对于自己的剑道有足够的认识之后才有可能孕育而出。不过一旦孕育出本命剑气,好处也是巨大的。因为《归藏剑经》所凝聚出来的本命剑气威力惊人,最差的都相当于一门洞玄级法术,而因为是本命剑气的原因,这些剑气的威力在本身的品阶上往往还要上升一两个层次,洞玄级的本命剑气能有媲美近道级法术的威力,而近道级本命剑气则往往能有拥有接近入圣级法术的威力,至于入圣级剑气?那威力更是可以毁天灭地!

    ??另外,悟出本命剑气还不单单只是意味着多了一门洞玄级以上的强法,同时也意味着前路已明——剑道也是道的一种,而对于修士来说,最重要的就是找到自己的道。悟出本命剑气等于为寻找自己的道找了一条捷径。这也是《万玄归藏立道剑经》中“立道”二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